Article 1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程予以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记录。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