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下列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

(二)共用部位,即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三)共用设施设备,即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湖、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四)建设单位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五)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