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进行放牧、放养宠物、挖沙、取土、种植、打场、堆放物品、倾倒污物、练习驾驶技术、摆摊设点经商等妨碍教学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