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校园内开办的校办企业的生产、加工、修理等活动不得污染、干扰和危害学校教学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