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建(构)筑物墙体修建各种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张贴或涂写广告、启事、海报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