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相关经营单位接管后,应当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经营单位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