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具体位置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政府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负责的拆迁安置房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