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建设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物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