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