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侵占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归还业主。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