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或者协助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