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