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