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保洁、垃圾清运、安全防范、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的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