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监控安防、生活噪声、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养犬等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设乱贴广告、任意弃置垃圾、倾倒污水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影响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安全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管理;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违法收费、无照经营行为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计量器具运行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