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

(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以及物业服务规范;

(三)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七)及时处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职责查处项目建设、室内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