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扣除适当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