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扣除适当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

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