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履行安全保障责任;
(二)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对违法建设、占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
(五)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提供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投放设施,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