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一)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其他保洁服务,公共排水管网的清淤疏通;(二)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三)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四)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