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其他保洁服务,公共排水管网的清淤疏通;

(二)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三)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