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采取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方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工资、物业费用等支出,结合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拟订物业管理收费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自行管理物业的账目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