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