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十九条有效已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召开。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