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或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决定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的事项;
(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
(六)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八)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存在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者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候补成员资格。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