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