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定公共收益资金使用和管理措施;
(五)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费;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房屋进行劝阻;
(十)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十一)维护业主公共利益;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