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按照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退休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