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按照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退休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