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审议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重要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新建物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前交至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非新建物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