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等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采用网络讨论和投票形式的,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