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从事藏传佛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