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干扰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藏传佛教活动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