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违背藏传佛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七)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