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并用于本场所的设施建设、维修、环境整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必要的生活支出、佛教活动等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