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并用于本场所的设施建设、维修、环境整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必要的生活支出、佛教活动等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