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