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藏传佛教活动的寺庙和其他固定藏传佛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