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