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编写教材,培训骨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防空知识的普及。

自治州、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机关、学校、商业网点、社区群众、重点目标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练

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