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工程、道路、桥梁、水库、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以及抢救人员和物资等项工作;

(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运送、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进行自救等项工作;

(三)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负责火情观察、防火灭火、消除化学沾染、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卫重点目标、监督灯火管制等项工作;

(四)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外事、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负责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的景象、效应进行观测、检测、化验、消毒、消除沾染,并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教育等项工作;

(五)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通信队,负责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等设备、设施进行抢修,保障通信畅通等项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负责人口疏散和物资、器材的运转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项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训练活动和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