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农业农村、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城乡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