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小时工等弹性工作形式灵活就业。

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工作形式灵活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布局,构建分布合理、便利可及的灵活就业服务网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