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就业促进工作实际,以扩大就业、提供就业援助、控制失业率为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就业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定期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