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