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