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