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县县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