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主要生态功能区、幼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封山禁牧区以外,可以利用林下土地资源适度开展梅花鹿养殖,但不得改变地表形态、林地用途,不得影响林木正常生长。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