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优先用于满足梅花鹿养殖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