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在符合梅花鹿养殖生产布局以及养殖污染防治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梅花鹿适度规模养殖。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