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主要任务等内容,并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布局。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