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