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